(2015)鄂襄城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宇与刘良艳、马秀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刘良艳,马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异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被执行人刘良艳。被申请追加人马秀香,系湖北省襄南监狱退休干部。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赵宇与刘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宇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马秀香、吴泽皓为被执行人,后赵宇又撤回了对吴泽皓的追加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赵宇的追加请求予以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追加人马秀香之子吴磊(刘良艳丈夫)于2014年9月21日因车祸身亡。2015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判决刘良艳偿还赵宇欠款753000元,因刘良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宇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申请追加人马秀���于2014年12月29日,以法定受益人的身份,从吴磊生前投保的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获得理赔款20万元;同时查明,吴磊生前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有三份投保保单,马秀香亦为法定受益人。现马秀香明确表示不放弃对吴磊遗产的继承。本院认为,赵宇与吴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本院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吴磊因车祸身亡后,其遗产应用于偿还所欠赵宇之债务,在被申请追加人明确表示不放弃对吴磊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应当追加马秀香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茂 玉审判员 雷 清 华审判员 项 才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