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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监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建军受贿罪驳回申诉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1612号路卫华:你因王建军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一中刑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原判认定王建军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王建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有经庭审认证并确认的证人李xx、王x、吴x、王xx、范x、闫xx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及银行底单、《支出凭单》、《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王建军在2005年至2012年间,利用其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主管该中心保险业务处的职务便利,伙同李雅琴(另案处理)接受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15万余元的事实,王建军与李雅琴是否供认、如何分赃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