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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袁光和与尹显友、袁金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光和,尹显友,袁金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497号原告:袁光和,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显友,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金龙,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光和与被告尹显友、袁金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光和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委托的代理人与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根本利益冲突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光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光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袁光和承担。审判员  杨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