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倪宗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旭虹大厦1-3层。负责人:许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倪宗理。被执行人: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倪晓永。被执行人:倪宗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力公司)、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保公司)、倪宗理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保公司)、倪宗理在土地、住建部门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倪宗理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房产证号:1××f11069;宗地号:032-015-0239-0000;宗地号:032-015-0503-0000)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倪宗理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双雁小区40幢3号(房产证号:0××f39389,0××f39390)的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川南奉公路8589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奉字(2005)第0012**号]的房产。四、被执行人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倪宗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倪宗理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上海世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倪宗理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