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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立红与庆阳豪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红,庆阳豪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王立红,男,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庆阳豪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庆阳市王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王立红诉庆阳豪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立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立红以双方纠纷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3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王立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