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金初字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路某甲、路某乙、丁某某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某甲,路某乙,丁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金初字23-2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被告路某甲。被告路某乙。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路某甲、路某乙、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扶民金初字第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偿清贷款,现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某某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韭园信用社帐号为×××存款的冻结。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穆继敏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