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金初字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路某甲、路某乙、丁某某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某甲,路某乙,丁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金初字23-2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被告路某甲。被告路某乙。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路某甲、路某乙、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扶民金初字第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偿清贷款,现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某某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韭园信用社帐号为×××存款的冻结。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穆继敏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