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启亮与徐世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亮,徐世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胡启亮被执行人:徐世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启亮与被执行人徐世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世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389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