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欢与江油市中坝平安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欢,江油市中坝平安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郑欢,女,汉族。被告:江油市中坝平安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江油市中坝永安桥;经营者:王正富,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欢诉被告江油市中坝平安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者:王正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郑欢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收到起诉后与我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欢撤回对被告江油市中坝平安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者:王正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欢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小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