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友权与卢士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权,卢士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李友权,男,汉族,1963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卢士胜,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李友权与被执行人卢士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98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卢士胜欠申请执行人李友权欠款400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60000元,于2015年1月10前付20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付20000元,于2016年1月10日前付20000元。如被执行人卢士胜逾期付款,承担逾期部分的2分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友权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执行人卢士胜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被执行人卢士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友权与被执行人卢士胜达成以物抵债的分期偿还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裕执字第00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俊和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