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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朱志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朱志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林德宏。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伟,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518。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朱志伟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国全、被告朱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卡号62×××63)。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并用于车位分期付款。根据《龙卡信用卡车位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被告贷款10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上品雅园地下车位CW518的汽车位,分36期返还。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3条第3款、第7条第6款及《龙卡信用卡车位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第2条第9款约定,自被告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到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用被告信用卡,被告信用卡被停用,被告不履行债务,则无需经原告特别告知,被告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被告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等。被告从2013年3月21日开始透支,截止至2014年12月2日,累计透支本息69472.43元(其中透支本金68467.64元、利息1004.79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68467.64元、利息1004.79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2日。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此后的利息等,按上述标准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龙卡信用卡车位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龙卡信用卡车位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各1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卡号为62×××63信用卡一张的事实。3.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1份,证明被告从2013年3月21日开始透支,截止至2015年5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3741.99元、利息(包含复利)9538.88元、滞纳金1482.29元,合计74763.16元。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请的金额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但认为其目前经济困难,无能力归还上述欠款。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事实及诉请的金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如到期还款日被告未还款,则原告对到期应还利息计收复利,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此外,原告还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没有依约偿还,应承担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复利和滞纳金的责任。截止至2015年5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3741.99元、利息(包含复利)9538.88元、滞纳金1482.29元,合计74763.16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要求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付利息、复利、滞纳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志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截止至2015年5月14日的透支本金63741.99元、利息(包含复利)9538.88元、滞纳金1482.29元,合计74763.16元(2015年5月14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按上述《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4.72元、财产保全费768.41元,合计1483.1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朱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思韵第4页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