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86号申请人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6829892-3。法定代表人:余武(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068-4。法定代表人:曾与平(职务不详)。申请人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96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9600000元,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杨效、李小雷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