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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季连维、周洪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季连维,周洪玉,孙振功,杨建香,季东亮,杨建美,季同亮,刘格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度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季连维。被执行人周洪玉。被执行人孙振功。被执行人杨建香。被执行人季东亮。被执行人杨建美。被执行人季同亮。被执行人刘格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季连维、周洪玉、孙振功、杨建香、季同亮、刘格云、季东亮、杨建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