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山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80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伟,眉山市彭山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