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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应生申请执行罗森腾房、庄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生,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张应生,男。被执行人罗森,男。张应生申请执行罗森腾房、庄基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行为被执行人罗森拆除建在三原县政府街59号宅院的所有建筑物,将该宅院腾出交付申请人张应生使用,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罗森,申请人张应生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该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人已立案执行,且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有3个月履行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应生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07号案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