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晖,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