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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张某,潍坊客骨铭心特色餐饮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强、被告季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季某乙。原告因为被告无情无义毫无感情可言,且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自2013年年初一直与被告分居,完全符合离婚条件。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对家庭不负责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季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直到孩子成年自立为止。被告季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23日生一男孩季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体恤,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