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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张红兵与束传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兵,束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兵。被执行人:束传武。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向被执行人束传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束传武在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返还的工程保修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束传武在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保修金人民币205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远俊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审 判 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长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