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非执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历城区某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执第4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升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元斌,济南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国土罚字(2013)第5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济国土罚字(2013)第5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济国土罚字(2013)第5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文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