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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其华与梁少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少华,徐其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少华。委托代理人:冯彩,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其华。委托代理人:宋鑫,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少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其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少华又以与被上诉人徐其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少华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少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梁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剑文蔡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