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薛仁超与王卫东、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仁超,王卫东,孙建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薛仁超,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王卫东,男,40岁,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孙建明,男,43岁,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仁超与被告王卫东、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仁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仁超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