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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薛仁超与王卫东、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仁超,王卫东,孙建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薛仁超,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王卫东,男,40岁,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孙建明,男,43岁,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仁超与被告王卫东、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仁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仁超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