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房胜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房胜国,商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大崔村。法定代表人:王观英,董事长。被告:房胜国,男,汉族。被告:商先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房胜国、商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以被告房胜国、商先涛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胜国、商先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金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鲁P×××××),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房胜国、商先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金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金顺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吕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