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立霞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60-1号移送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张立霞,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凤臣,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晓菲,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立霞、杨凤臣、郑晓菲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立霞、杨凤臣、郑晓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六百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立霞、杨凤臣、郑晓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