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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6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祖信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信,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6574号原告李祖信,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文峻。委托代理人李万保。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201幢二层203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华远企业9号楼D座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董事长。原告李祖信与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组成由法官董林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志远、张丽荣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祖信诉称:2012年12月29日,李祖信同北京融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典投资公司)签订《北京融典云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商财富·融典龙鼎十四期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并按《认购协议》约定将认购款人民币500万元汇至融典投资公司指定账户。《认购协议》约定的基金偿付期为2014年1月10日。中商担保公司承诺对前述投资以及预期收益承担保证责任。基金到期后,融典投资公司未依约向李祖信支付本金及预期收益等债务。2014年2月13日,李祖信同中商担保公司签订《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中商财富·融典十四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资金协议》,约定中商担保公司对于前述基金的本金和收益��担代偿责任,并约定了代偿款项的给付期限以及逾期给付的违约金。现中商担保公司未履行代偿义务,李祖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商担保公司给付投资本金、预期收益及罚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保证合同所担保的融典投资公司项下的资金涉及以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为手段,向社会公众揽取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经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对该中心的普通合伙人融典投资公司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侦破过程中。另查,《中商财富·融典龙鼎��四期私募投资基金说明书》中载明,该基金系融典投资公司联合中商担保公司发起设立。因此,中商担保公司不仅是自然人投资基金的保证人,同时也是基金的发起人,鉴于中商担保公司的双重身份,本案原告李祖信主张的保证责任无法与该私募投资基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独割裂,本案亦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故对原告李祖信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祖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林明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雨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