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冯勋涛与王振峰、姚树成、冯红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勋涛,王振峰,姚树成,冯红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冯勋涛,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孙启刚,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被告王振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姚树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冯红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勋涛与被告王振峰、姚树成、冯红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勋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找不到被告,请求撤诉撤回对被告王振峰、姚树成、冯红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勋涛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振峰、姚树成、冯红印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勋涛撤回对被告王振峰、姚树成、冯红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勋涛承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韩景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