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长亮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30号罪犯吕长亮,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5)潍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长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吕长亮、刘世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泉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七百八十一元(刑期自2005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长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长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长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二万元,2014年10月履行罚金人民币6000元,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吕长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长亮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