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长燕、房立强、侯甲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平振,刘长燕,房立强,侯甲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济南市长清区。法定的代表人:张行举,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薛平振,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长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房立强,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侯甲国,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46910.62元,案件受理费1966元,保全费1270元。2015年1月22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39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查询到的财产已做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3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