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孔祥套与邵艳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套,邵艳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994号原告孔祥套,居民。被告邵艳青,居民。原告孔祥套与被告邵艳青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赵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