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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孔祥套与邵艳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套,邵艳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994号原告孔祥套,居民。被告邵艳青,居民。原告孔祥套与被告邵艳青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赵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