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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初字第00227号原告罗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南郑县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某,女。原告罗某甲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外地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3月13日在南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3日生育一子罗某乙。2009年9月,原、被告携子与双方的母亲前往新疆摘棉花,年底回家。2010年正月,原告前往廊坊市打工,后因患有先天性隐形骶骨骨裂疾病回被告娘家治病。同年5月,原、被告携子又同往外地打工,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于2011年4月因娘家修房回家,同年9月同原告在廊坊市做饮食生意,之后,被告因琐事常与原告发生争吵。2011年腊月初一,原告到朋友家玩耍,被告将孩子交由原告母亲后离家,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关机,原告到家后发现被告的东西不在,原告这才意识到被告离家外出。当天,原告与其母亲找遍了廊坊市没有发现被告。之后,原告先后到天津、北京、保定及被告的娘家寻找被告的下落,均杳无音讯。现原告以原、被告分居已达3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在河北省廊坊市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3日生育一子罗某乙。原、被告婚后常年携子外出打工。2011年之前,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因琐事常发生纠纷。2012年1月,被告从河北省廊坊市离开原告独自外出,杳无音讯。被告外出后,婚生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审查表、证人方传安、方永超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2011年之后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不睦。被告于2012年1月离家外出,杳无音讯,夫妻分居已达3年,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罗某甲与方某某离婚。婚生子罗某乙由罗某甲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海东代理审判员  闫 睿人民陪审员  陈仲国二〇���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