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与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黄晔锋,王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负责人李少青。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被执行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王小宝。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诉被告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黄晔锋、王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22648.8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黄晔锋、王小宝在44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黄晔锋、王小宝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以南1-4幢房产(权证号:袍江18271号、袍江18272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11字第2988号、第2989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也对被执行人黄晔锋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玫瑰园4幢604室进行了轮候查封;还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的房产(权证号:绍房柯字01342号、01344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县国用2008字第14-399号、第14-400号)进行查封(或轮候查封),但因上述这些财产均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且均已抵押给了相应抵押权人,故需待相关案件处置(首轮查封案处置或抵押债权案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汤公路167-177号。负责人李少青,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朱家畈村。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三江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被执行人黄晔锋,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玫瑰园4幢604室。被执行人王小宝,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玫瑰园4幢604室。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诉被告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黄晔锋、王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22648.8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黄晔锋、王小宝在44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黄晔锋、王小宝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以南1-4幢房产(权证号:袍江18271号、袍江18272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11字第2988号、第2989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也对被执行人黄晔锋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玫瑰园4幢604室进行了轮候查封;还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的房产(权证号:绍房柯字01342号、01344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县国用2008字第14-399号、第14-400号)进行查封(或轮候查封),但因上述这些财产均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且均已抵押给了相应抵押权人,故需待相关案件处置(首轮查封案处置或抵押债权案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