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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绿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绿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特字第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早生,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义乌市绿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xx园区武岩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管灵华。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苏英进行了独任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称,2013年10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3310062013004436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6308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融资协议而享有的债权。担保物为被申请人位于义乌市xxxx园区的房地产,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编号为义乌房他证xxx字第c13086x**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3301012014000231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金额为5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3日,按月结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3301012014001001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金额为5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按月结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3301012014001773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金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3月12日,按月结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3301012014001863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金额为34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12日,按月结息。申请人依照主合同约定于2014年1月15日发放贷款500万元,2014年4月1日发放贷款500万元。2014年6月5日发放1000万元,2014年6月9日发放3400万元。上述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均未按期归还。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一条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现提出申请:1.申请人享有主债权本金53930960.15元、利、罚息667293.61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3月20日,以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对被申请人座落于义乌市xxxx园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xxx字第c00022x**号、c00157xxx号、c00157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字第25-4x**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3.申请人对变现所得款项在6308万元的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4.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设立,申请人在抵押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义乌市绿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xxx园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义乌房权证xxx字第c00022x**号、c00157xxx号、c00157x**号,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03)字第25-4xxx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3930960.15元、利、罚息667293.61元(已算至2015年3月20日,以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范围内以6308万元为限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57396元,由被申请人义乌市绿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