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石磙、许喜妮、王玲花、何建、何妍懿、何国锋、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何石磙,许喜妮,王玲花,何建,何妍懿,何国锋,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原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负责人:杨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石磙,男,汉族,1933年12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死者何国庆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喜妮,女,汉族,1933年10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死者何国庆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玲花,女,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死者何国庆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建,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死者何国庆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妍懿,女,汉族,1998年2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死者何国庆之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国锋,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靳香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漯河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石磙、许喜妮、王玲花、何建、何妍懿、何国锋、漯河市聚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纸业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