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夏伟刚与X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伟刚,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78-4号申请执行人:夏伟刚。被执行人:XXX。安徽省滁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XXX拖欠原告夏伟刚567800元货款。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