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帆与王燕、丁德洪、大邑军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丁德洪,王燕,大邑军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张帆,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丁德洪,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王燕,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大邑军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长春西路26-29号。法定代表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与被告丁德洪、王燕、大邑军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帆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帆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德洪、王燕、大邑军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原告张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