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焕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焕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04号罪犯李焕新,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李焕新故意杀人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焕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491元。本案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核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李焕新的刑罚。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0196号刑事裁定,将李焕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李焕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焕新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焕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