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文志与林金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志,林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志,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林金奎,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阿城区舍利街新河小学教师,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文志申请执行林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询了银行及房产登记机关,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2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 玉 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