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城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488号原告路某某被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潇。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