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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增明与周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增明,周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高增明,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道镇南寨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周学宝,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道镇甄家湾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高增明与周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学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学宝支付申请人高增明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