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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魏成招、梅正乐、李早红与曲敬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芝执字第7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成招、梅正乐、李早红与被执行人曲敬武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曲敬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曲敬武(身份证号码:3706021973121843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