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木少祥与巫秋莲、廖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少祥,巫秋莲,廖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8号原告:木少祥,经商。被告:巫秋莲,经商。被告:廖建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少祥与被告巫秋莲、廖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少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木少祥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木少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