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辛晓燕与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363号原告辛晓燕,女。被告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有仁,职务村委会主任。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原告辛晓燕诉被告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村民委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晓燕诉称:被告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村委会人员曾于2010年到2011年间,多次在我开办的餐馆吃饭,期间共欠餐费15381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给了我8000元,现尚有7381元没有给付。我虽多次催要,但被告却推脱不给,故具装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餐饮款7381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曾在原告辛晓燕开办的饭馆吃饭,期间共欠原告辛晓燕餐费153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现仍欠原告辛晓燕7381元未付。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合同关系所欠的债务应当清偿。合同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辛晓燕为被告义棠镇钦屯村村委会提供了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而被告却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双方没有约定付款的具体日期,故原告辛晓燕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同时,原告辛晓燕主张被告义棠镇西刘屯村支付该笔欠款的利息,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原告辛晓燕欠款7381元。二、驳回原告辛晓燕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学武审 判 员 仝梁栋人民陪审员 刘英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