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黄雁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黄雁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号。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林,该公司职员。被告:黄雁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黄雁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雁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银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