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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闫传明与陈文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传明,陈文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746号原告闫传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传明诉被告陈文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传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闫传明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