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闫传明与陈文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传明,陈文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746号原告闫传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传明诉被告陈文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传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闫传明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