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雪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被执行人高雪天,男,生于1971年2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高雪征,女,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辉,男,生于1966年11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2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71495元及利息。2015年1月9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29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雪征于2015年3月20日自动履行20000元;2015年4月1日强制扣划高雪征工资款20617.34元;2015年4月7日扣划高雪天款50600元(其中交纳执行费1432元,退被执行人高雪天款30000元,支付过付款19168元),共计支付过付款59785.34元,下欠本金10214.66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完全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2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