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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阳某某,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