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远芳与关安平、关仁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芳,关安平,关仁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67号原告陈远芳,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关安平,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关仁勇,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芳与被告关安平、关仁勇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远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远芳负担。审判员 陈弃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