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管义平诉王仲均、王耀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管义平,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地。被告王仲均,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地。被告王耀军,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地。原告管义平诉被告王仲均、王耀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仲均、王耀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义平诉称,原告在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转盘西北角附近处摆摊修车,二被告也在此附近摆摊修车,平日相安无事,各做各的生意。2014年12月9日有顾客要到原告摊位修车,原告正常接待,此时二被告过来争抢此单修车生意,因此引发口角,二被告于是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局桃园路派出所处理,对二被告做出了行政处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515.8元、误工费850元、护理费105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6115.8元;后续治疗费于实际产生为准,开庭后追加;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仲均、王耀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王仲均、王耀军二人在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转盘西北角附近,为争夺修车生意与另一修车摊位原告发生口角引起厮打,期间王仲均采取搂抱方式,王耀军用铁榔头殴打原告,该事实经2014年12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且分别作出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莲公(桃)行罚决字(2014)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耀军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送西安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到2014年12月25日。莲公(桃)行罚决字(2014)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仲均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原告管义平2015年2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另查,原告受伤当日被送到中航工业西安医院门诊就医,诊断为左第11肋肋骨骨折等。原告在医院门诊输液治疗,至2014年12月14日共治疗6天,产生急救费、担架费、门诊医疗费共计3515.8元,原告自行支付。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莲公(桃)行罚决字(2014)1921号、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门诊医疗费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仲均、王耀军为争夺修车生意与原告发生口角引起厮打,期间王仲均采取搂抱方式,王耀军用铁榔头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该事实已经2014年12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二被告应依法连带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管义平的损失有:1、医疗费,有急救、担架、门诊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共计3515.8元,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原告无正式工作,以维修自行车为生,参照陕西省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2047元,门诊治疗6天,误工费计算为738元。原告举证护工的护理费收条一份,护工未到庭,无法核实护工身份,且原告未住院治疗,医嘱未要求加强营养,原告未举证交通费票据,故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均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原告当庭表示本次不主张,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仲均、王耀军连带赔偿原告管义平医疗费3515.8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仲均、王耀军连带赔偿原告管义平误工费738元;三、驳回原告管义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