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付伟伟与张全魁、李晓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伟伟,张全魁,李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169-3号原告:付伟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爱英,郓城县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全魁,农民。被告:李晓伟,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伟伟诉被告张全魁、李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8日,根据原告付伟伟的申请,对本案肇事车辆被告张全魁驾驶的被告李晓伟鲁Q×××××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2015年5月15日被告张全魁以履行完毕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鲁Q×××××号轿车一辆解除查封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全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张全魁驾驶的被告李晓伟的鲁Q×××××号轿车一辆解除查封。审判员 何书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