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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万年与黄瑞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年,黄瑞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郭万年,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瑞钰,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郭万年与被告黄瑞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在本院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广与被告黄瑞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5月,原告借给被告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5厘/元,没有约定还款、利息支付方式。期间被告清偿利息至1996年5月23日。2015年1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时,被告断然拒绝。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予偿还。现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440000元(利息按月息2%,从1996年5月23日暂算至起诉之日),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瑞钰辩称:原告说的借款之事不存在。被告没有从原告处借款,原告所说借款是从故县基金会以原告郭万年名义贷的款,不是拿原告的钱。这笔款应原告的要求给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给基金会还了一年利息,之后又还过一个3000元、一个8000元,剩余款是用一辆吉普车抵帐。当时问原告要条子,原告未给。原、被告之间没有经济纠纷。原告郭万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1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2、戎群生及荀新民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的情况。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王民证明3份,证明原告所说的借款是以郭万年的名义从故县基金会所贷,并非借原告的款项。经庭审质证,被告承认原告出示的借条系其出具;对戎群生及荀新民所出具的证明不认可,认为该两人从未向其要过款,该二人的证明不实。对被告所出示的证据,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否认不了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至于被告所说车辆抵账之事,是王民用来抵偿王民所欠原告债务,与被告没有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第2号证据,符合一般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否认不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法律事实,该证明不能作为被告主张的相关证据使用。同时对王民证明以其车辆抵偿被告欠款之事,因原告否认,而被告又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对该证明所证明的事项,本院无法认定,不予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郭万年与被告黄瑞钰系朋友关系。1995年5月15日,由原告郭万年出面将10万元借与被告黄瑞钰使用。1996年5月23日被告黄瑞钰在支付了相应时间段的利息后应原告的要求给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注明:今借到郭万年现金壹拾万元正,月息2.5厘/元,利息已清至96年5月23日。2015年1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拒付,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按月息2分支付1996年5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40000元,而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没有经济纠纷,不同意原告要求,双方意见不一,致使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黄瑞钰向原告郭万年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所出具的借条为证。就该笔借款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黄瑞钰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上注明为月息2.5厘/元,对利息部分应按双方约定给付。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瑞钰偿还原告郭万年借款10元及逾期利息54233.33元(按月息2.5厘/元计算,从199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保全费3220元,共计12420元,由原告郭万年负担5815元,被告黄瑞钰负担6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惠霞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