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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肖长奎、李晓燕与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奎,李晓燕,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49号原告肖长奎,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岛区。原告李晓燕,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岛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春花,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飞,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高思诗,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长奎、李晓燕与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魏来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奎、李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长奎、李晓燕负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