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涿州市义和庄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建筑装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义和庄乡人民政府,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建筑装饰分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216—3号原告涿州市义和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乡政府乡长。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董事长。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建筑装饰分公司。负责人钟铁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义和庄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建筑装饰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市义和庄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涿州市义和庄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94元,减半收取273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凯审 判 员 杨金水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更多数据: